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有效嗎?
近日,原告張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以張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以張某的名義起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要求解除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4份保險合同,并退還張某已交納的保險費10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間張某先后在某保險公司簽訂了4份保險合同,共計交納保險費用10萬余元。2013年朱某得知張某購買了兩份保險后同意繼續(xù)交費。2015年張某又在朱某的陪同下在保險公司用3份保單進行了貸款。2015年7月張某經新疆精衛(wèi)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后法院指定朱某為張某的監(jiān)護人。
法院認為,新疆精衛(wèi)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已經證明張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張某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屬于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動,應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本案雖然張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朱某的同意,但朱某事后又同意繼續(xù)交納保險費及用保單貸款的行為屬于是對張某民事行為的追認,故張某簽訂的保險合同應屬有效。
合議庭并未據(jù)此做出判決,而是考慮到本案原告家庭情況比較困難,一紙判決可能會給這個家庭雪上加霜,故不斷與保險公司進行協(xié)商,最終使案件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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